|
马上注册,结交更多好友,享用更多功能,让你轻松玩转社区。
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,没有账号?注册
×
http://news.qq.com 2004年09月14日02:46 四川在线 % r/ O9 G3 M% k# k
) Y2 g( }' ?8 ~) H, M& k
0 P! |6 a2 N7 B+ e6 E; I
一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准许“学生起诉不合理校规”,那么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和对学生进行处理时,就得要考虑是否“违法”的问题了。
6 g. C3 c% J; K/ c
6 D3 g% i8 A6 M1 m: h9 O 拥抱、接吻并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,同样也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。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,拥抱、接吻应当属于公民的一项自主权利,是公民对于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。这和公民梳妆打扮一样,属于公民的私事领地。 8 u" I- W1 [* `3 \
, `* l! N4 n5 w 夏末的成都,闷热、潮湿,时有阵雨。
8 J9 f4 b0 [( c
6 K1 j# g) H+ a- I5 Z* u7 s4 q 成都某高校的“前大学生”刘力伟和罗莉娜,心情也像天气一样阴郁。 * x! }/ O i: @# F# m- G: a
4 D' W8 w* k% y! o 4个月前,他们在教室里拥抱接吻,被监控录像录下。学校以两人发生“非法性行为”为由,勒令他们退学。 # `: ^: i: `- u$ y. c) z& _
- w4 }( i* ~: `# q/ n+ L
尽管他们和家人一直与学校沟通和交涉,但是校方态度强硬,初衷不改。 2 {( T! X& ~5 J+ E f" x
2 Q0 Q. x! W3 y9 {" s* a* V: G* [ 8月18日,距离诉讼时效只剩下最后2天(学校作出勒令退学的决定是5月20日,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),刘力伟和罗莉娜无奈地将母校告上法庭……
9 k. H" ?, [6 `/ x" s( i$ M" t3 |. _* K2 r( s
拥吻=性行为? ! }. z: [2 Y9 _+ w/ ~5 y6 E
$ Y! Y) j+ D9 a& Z) h& ~; p9 f) n' n
回想起5月9日晚的那一幕,罗莉娜和刘力伟欲哭无泪。他们至今仍不理解,为什么一次拥吻居然就会改变他们的人生。 # }% v" F3 K& ?! u7 Z. k( b
. E; k! L3 b0 }( ?1 w3 o 罗莉娜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介绍说,她和刘力伟都是该校外国语学院2003级英语本科班的学生,谈恋爱已经有一年了。那天晚上6点多钟,他们一起到教室自习。当时五一长假刚刚结束,偌大的教室里只有他们两个人。按照上自习的习惯,他们进了教室就把门关上了。 5 g& g6 A- R1 g% [( z
; ]1 Y# z0 W9 w5 P$ I$ m 各自看了一个多小时的书,有点疲倦的刘力伟和罗莉娜渐渐放松———拥抱、接吻,不知不觉顺势躺在地上。他们不知道,这一切都在学校监控室“老大哥”的掌控之中,而且被他们用监控录像设备录了下来。他们更不知道,一时冲动的“倒地”,成为学校“定性”时的关键情节。
/ n8 I; u. f- N& t Z* x- [& C% q, P3 G
0 w4 I2 n- Y: V. o6 W 两人对此浑然不知,激情过后各自看书。十几分钟后,3个保安走进教室。直到这时候,教室里依然只有他们两个学生。保安质问他们做过些什么。两人茫然:“我们干什么了?”记下两人的班级、姓名后,保安把刘力伟带到一楼的监控室。 + z7 l2 Q& @, s' _5 j$ \1 g7 U
; B! K. |% j+ Y( o/ P- s
监控室里的谈话被刘力伟称之为“聊天”,护卫队的保安不过向他询问了一下学习、生活的基本情况,根本没有谈及如何对刚刚发生的拥吻定性。
- \6 s% w0 O- Q/ p) I- [5 M; s3 u4 o6 A2 R: [- _9 C6 t4 L
3天之后,刘力伟和罗莉娜被请到了院领导办公室。领导一番常规的教导,两个“犯错”的大学生认真地交上了检讨书。他们以为事件到此可以画上一个句号了。“看来我们太幼稚了”,罗莉娜说。 # A3 i. ^' ~; u: j( ?' z0 i
( b6 w' R; a8 r, @# S
5月22日,刘力伟和罗莉娜的家长突然接到电话,让他们赶快到学校来一趟。 9 Z+ ?& R' K$ z; x) d! Y
0 q- @ X2 F1 c$ E v, H 班主任在电话中说,他们的孩子在学校出了点事情,让他们过来协助教育。刘力伟的父亲和罗莉娜的母亲十分紧张,马上从外地赶到学校。 T7 t, i! L5 S3 \ Q) v
8 y6 G* U! G2 ^9 G6 { 5月24日,学院领导口头通知学生家长,该校《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:发生非法性行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20日学校已经根据这个规定,作出了给予刘力伟和罗莉娜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。
" v# R/ @: }# Y' R- s$ A9 D' f
8 M6 V. V# G& V/ F( X1 S “得知被勒令退学,娜娜哭了一整天。”刘力伟说,“我们想不通,拥抱、接吻,咋就是非法性行为呢?”
! F& [: @6 {; ~) X# |3 F3 y0 u" n- v) z' N, F
刘力伟和罗莉娜找到学院领导,详细地说明当天的情况并递交一份书面申请,请求学校重新裁定。两人的父母也向学校相关部门递交了申请,并在接下来的一个月时间里不断地申辩、央告。 $ H& D) c6 }6 X& \
8 W$ {( ]; _2 n) h3 ] 然而,沟通和努力似乎没有任何什么效果。7月5日,学院领导正式向刘力伟、罗莉娜两人宣读了学校勒令退学的决定。令人奇怪的是,学校一直以两人以及他们的父母是此次事件的当事人为由,未将处分决定交给两人。 ; O* J/ x2 `8 w7 V# F" q
9 @8 g- d) r1 y/ i9 K4 X 处女膜不能说明问题 , o7 i$ ?2 B" f7 P
( y- N) A% `" f2 i. `2 i 7月6日到8日正逢期末考试,刘力伟和罗莉娜由于一纸处分而失去了考试资格。 - Y4 I" U# f3 `' n3 l8 C( Y
' Z! |/ y/ F) S3 Q: c
直到此时,他们仍然抱有一丝幻想,期望能够通过沟通恢复学籍。“领导说我们在学校做出这样不齿的事情,简直丧尽天伦。录像已经明明白白地摆在那里了,要是想证明自己是清白的,就要拿出证据来!”罗莉娜回忆说,
; n' c' H% x3 }% Q0 U; v/ H
v& y8 i2 |9 D' d9 d+ i a- y' X “校领导激烈的言辞简直把我逼到了绝路上,我们想要证明我们没做什么,只有去做处女膜检查。”
* z" C6 y; c$ }5 A! [" w" e8 k s5 d7 \! w4 x! L
7月7日,不满20岁的罗莉娜在母亲的陪同下,来到成都一家医院的专家门诊检查处女膜。结果是:处女膜完好无损。当天拿到诊断书后,罗莉娜和母亲抱头痛哭。
( ]7 y7 y. A7 N$ C( \6 D9 P" T* v" R8 m# x$ n2 H) [6 }
“你想想,一个女孩子被人逼得走到这一步,让她去做一件她极不情愿的事情,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?” 8 `( x3 T8 U& I& B1 T7 O
4 ^7 U5 E9 k% p" L1 U* t
当时母女两人都很庆幸,幸亏罗莉娜确实没有发生过性行为,也没有因为骑马、骑车或遭遇强暴而“损坏”自己的“证据”。否则,这种事叫一个女孩子如何证明?
# v' }5 e3 |/ @+ I" \* Q1 m+ K! l3 ` v0 F
有了这份证据,罗莉娜的母亲自以为清白已经得到了证明,放心地离校回家了。在此之前,她和刘力伟的父亲去四川省教育厅反映情况时,教育厅有关人员称他们没有学校这个处分决定的备案,因此无法介入。这就意味着通过教育部门内部申诉的途径被堵死了。
- p9 u* i; h% ]/ D$ @9 g: q8 |
" `$ N" X/ G& {! n 两位学生为此聘请了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的陈乾波律师。陈乾波书写了一份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申请书,附上了他们自以为足以说明问题的处女膜检查结果。
7 _0 E5 ~# \) G( D1 L7 N3 d. M0 n7 `4 }) t( G) ?
8月18日,学校直接发函给舟达律师事务所,称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“非法性行为”是指:违反学校规章,在极不合适的场所,男女双方基于性的需求,身体密切接触的行为。因此学校认为,对两位学生的处理证据确凿,事实清楚,适用规章得当,决定维持原来的处理意见。
" }* z- e4 i& L* q9 W& h* l8 z! R* }7 e9 q
再也无计可施的刘力伟和罗莉娜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,成都武侯区法院受理了此案。 : m, j" K0 p( j4 A
9 m. k8 b$ N1 }/ Y3 p% h& r
在焦急的等待中,刘力伟和罗莉娜迎来了新学期。然而就在开学前两天,他们收到了学校的“逐客令”。早已失去学籍的两人默默离校,租借附近的民房住了下来。 " C( b; _7 r! l1 x0 b) ?
( m* R, U5 a0 X f: P0 l, t! H “其实我们状告学校,也只是想继续完成学业。现在我们还是偷偷去上课,很早就到教室,找一个没人的角落坐下。”刘力伟告诉记者。
6 a, l) s9 }) a P
! }. _( I* [# \1 S+ T1 d q" ^ “不少同学觉得我们挺冤的,也有人幸灾乐祸,说我们活该。这些流言蜚语我们都能承受,最难受的是有的课程需要学生互动,我们一下子觉得身份不一样了,社会青年了啊!” " N% I2 k. B2 n, H1 n" O5 p& f
8 [2 G, F2 C0 F; j" d
“老大哥”无处不在
% F2 M7 ~+ J3 ?% \
7 c+ D9 N" B6 a) A- @4 Q, R) m 这起教室拥吻事件曝光后,学校加紧了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。 # m& J" m- K7 E* `, q% k) K
" ?" A3 x. [! { “现在除了寝室、浴室和厕所没安装摄像头,其他地方增加了很多摄像头。呵呵,以前安装这些东西是用来防盗的,现在却监视学生的一举一动,你说滑稽不滑稽?”“社会青年”罗莉娜说,“谈恋爱的同学都开始转移战场了。” + Y/ S/ f3 a' Q+ d! T0 N
' _# E9 K. Z# z0 V; c- O
布满摄像头的学校好似乔治·奥威尔《1984》的经典场景:“老大哥在看着你!”在小说中,一个每时每刻无所不在的“老大哥”监视着所有的人的一举一动,无论是吃饭、睡觉、工作或者走在街上、躲进洞穴———包括思想活动。
9 W5 q2 v) u; }& C
7 |# E7 x+ d& z- A 刘力伟和罗莉娜说他们当初就知道教室里有摄像头,他们也能理解学校管理学生的苦心,但是接吻有什么错呢?“婚结得,为什么吻不得?” $ t2 j: d# o# Z1 X3 j8 g0 }( \
) ~, G' _/ u3 n: u
罗莉娜和刘力伟所在的大学城距离成都市尚有好几十公里,学校周围基本没什么休闲娱乐场所,校园的社团活动也很少。学生们看书自习之余,最大的消遣就是上网。“一个月去一次成都,逛逛春熙路,就像刘姥姥进了大观园。”学习,上网,谈恋爱,是大多数学生校园生活的主要内容。 * _3 S9 i3 e% ~, i
3 M) y* I7 |4 } 如果时光可以倒流,刘力伟和罗莉娜说他们肯定会去上网,逃离“老大哥”的掌控;即使在教室里自习,也一定会严守男女授受不亲之戒。但哪里找得到那种时间机器呢?罗莉娜说,父亲为此气得旧病复发,而母亲则一直担心她想不开而走上绝路。
9 ~4 x) ]: i" D7 {- I( n, ]" ?2 }
3 R, t( x+ U( s e9 x" b; n/ D 谁来定义“性行为”?
1 M' R; ~2 {5 h7 |$ ^, u
( r) ~ v+ s0 r1 t 刘力伟、罗莉娜的代理律师陈乾波说,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,仍是希望解决两个学生的就学问题。他们的诉讼请求是:第一,撤销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;第二,要求学校安排上学期期末考试的补考;第三,恢复2004至2005年学年第一学期的注册。 , }- M) _. t9 W i* U6 d
- S( l2 O! F m& c* t7 u
陈乾波认为学校的决定有两个违法之处,一是处分依据违法。学生拥抱、接吻并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,同样也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。根据“法不禁止皆自由”的原则,拥抱、接吻应当属于公民的一项自主权利,是公民对于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。这和公民梳妆打扮一样,属于公民的“私事”领地。学校将两个学生在无人旁观情况下的拥抱、亲吻行为录像,并根据校规勒令退学,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、隐私权和受教育权。
4 B' ]' k9 e3 |& q' H/ I6 l. I; T+ \" ?0 x# q" I
另外,学校对非法性行为的定性有问题。按法律规定,非法性行为指的是卖淫嫖娼、强奸等行为。陈乾波说,实际上连“非婚性行为”都不是“非法性行为”。对于男女都是未婚者而言,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、不损害社会利益,选择婚外性行为的人和选择婚姻的人具有同等的权利,由于法律没有禁止,非当事人或机构没有权利以道德理由来判定由此产生的“性行为”是“非法”或者“合法”。
4 d$ M- h! z% o; L% ] v2 K' D$ j) c
7 h$ a4 C4 D: t 关于这一点,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中,就更加明确地规定:“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”这个态度足以表明,没有配偶关系的男女同居或发生非婚性行为完全是个人私事,法院对此不再理会。也就是说,即使他们两人在恋爱过程中发生了性行为,你可以指责这种性行为不很道德,但却不能说它“非法”。
' v% u& _8 ]' M4 v
: k4 ]; l$ h5 V 更何况根据医学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,异性之间的性行为是指性交行为。“拥抱、接吻”,根本算不上“性行为”。学校把“拥抱、接吻”定性为“性行为”,而且定性为“非法”,这显然是与法治的方向背道而驰,也不符合大学教育的人文理念。“学校的处分规定显得不近人情,甚至可以说是荒诞的。”陈乾波说。
& |/ k4 |* d2 P) i7 K2 V- }* L
/ Q+ F1 b2 u3 D" n0 f 校规大于法? . u( q- A J2 S& T
. X/ {4 _9 K. B$ }9 B 从1998年末的“田永案”(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)开始,“学校讼案”在全国各地不断出现,并有逐渐上升的态势。 ) S; p) y B' v/ `5 v
& Q; ?" z2 h0 R+ i 在“田永案”之前,学校被认定为事业单位,不是行政诉讼的主体,很多问题都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解决,而解决的结果往往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。当学生不服处理结果而起诉时,法院会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。
; ~3 y4 D- V6 j% {- y8 l; S9 w* l! W# K
虽然很多人都明白,国家的法律法规是“大法”,学校自己的规定是“小法”,“小法”不能与“大法”相悖;但人民法院不准许学生对不合理校规起诉的做法,却造成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没有法律救济途径的无奈现实,他们不得不屈服于“校规大于法”这个荒唐的事实。
! Q. C8 S* Q9 b$ q* e& B2 i5 i, J5 g& j& s A4 S" ]
“田永案”的出现让司法界开始达成共识———学校是有部分行政授权的行政主体,对于一些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校纪校规,学生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。有消息称,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一项新的司法解释,将把高校招生、学历发放、教师资格、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中,不再只由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处理。 8 ]* x6 A$ }! {6 Z* I2 T9 k
. Q' O) @# A: a: C7 p! X1 I6 U 可以预见,一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准许“学生起诉不合理校规”,那么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和对学生进行处理时,就得要考虑是否“违法”的问题了。
, B, d# g; R" s" ?2 O8 @7 o1 G1 ?3 _ S4 Q
但是,由于这项司法解释尚未出台,刘力伟和罗莉娜的命运依然不容乐观。(文中两位大学生为化名) 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