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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税总局刊文解读新税法 举例讲年终奖计算过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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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 年 8 月 17 日 14:14:5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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' }" K* E& K) X0 s1 e: i3 D% V  本报讯 (记者冯尧)继前日在官方网站声明称未发布过“第47号公告”之后,国税总局昨日下午在其网站公布了一篇名为“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税法三大问题”的解读。该文举例说明了“纳税人获得年终奖当月的税额”计算过程,但该方法与税法修改之前的算法存在不同之处。9 }/ D9 t( A5 f) f5 u! |  B
  新算法不同以往
8 V$ l# ~/ g9 Q9 n8 \9 \6 K8 V' Z  国税总局网站显示,该解读来源于新华社记者13日对该局官员的专访。该文举例说明了“纳税人获得年终奖当月的税额”计算过程(见下图)。
6 ^- y& ^  T- n  记者发现,该算法与过去年终奖的算法存在一定差别。按照过去算法,应先将年终奖除以12,以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,以上述数据为例:应纳税额=24000×10%-105。该文中算法与过去算法最大区别在于,用年终奖乘以税率时,是否需要“补足差额”。
. S7 Q9 v- b7 I8 h, E  针对此问题,国税总局税收科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表示:“没有明确公布新算法之前,一般都应该按照过去算法计税。”但该专家同时表示,定于9月1日实施的新税法,在实施前进行微调也是有可能的。
% @4 T% L+ X  S' A5 \; c  是否报案未明确
3 r! t. Z. b/ `5 I  c9 a. ~  另外,根据国税总局前日发布的“辟谣”声明,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的名义发布伪造公告,他们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利。但至目前为止,国税总局方面是否已经报案仍不清楚。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岳成称,如果真有人像国家税务总局声明中说的那样,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,涉嫌罪行比较严重。若伪造的内容造成了恐慌,还有可能涉嫌其他犯罪。记者昨日试图就一系列问题询问国税总局,但至截稿时,相关人士电话一直无人接听。6 w: W; n% N+ l# K( e! }% J
  ■ 事态进展
6 `+ |- m3 Y. H7 _( e5 c  发布“伪公告”网站发致歉声明
, O# g& k! y, Y) S$ i* i( E2 W1 p  发帖人称该文件是从百度上“无意间”搜索到: i( z( {- M+ z8 _* ^, {: G
  本报讯 (记者张奕)中国会计视野网昨日向本报记者澄清,虽然该网站也属于较早传播“第47号公告”的网站,但该文件是一网友在网站论坛中发布,同时该网友更早在一名为“税屋”的税务论坛发布了该文件。不过由于中国会计视野网影响更大,在中国会计视野网发布的“第47号公告”引发了更多转载和关注。# O& r+ ]7 t/ S* E+ S, l6 c
  8月12日,中国会计视野网友shaofd在视野论坛发布了“第47号公告”,由于“仿真度”太高,中国会计视野网一度将其收录入网站的法规库栏目,后又删除。随后由于央视等多家重量级媒体的报道,该网站又再度报道了该公告。在税务总局发布了澄清公告后,多家网站均删除或屏蔽了错误报道,并发布致歉和澄清公告。4 Z- L9 z8 J/ F5 I# }
  中国会计视野网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由于真假难定,该网站几度刊登该公告又删除。“后来看到央视等报道,我们又刊登了出来。”该负责人说,“这个假公告广为传播,原因可能正是网媒和纸媒之间互为取证。”4 x" I2 K0 z% s' U/ E
  “税屋”网站目前也就转发“第47号公告”发布了致歉声明,并自称为一个非盈利性质的个人站点,未收取任何个人及单位任何费用。该网站申明称仅仅是“第一时间转发了第47号公告”,并非该假公告的来源。7 h3 {; E1 u2 {" v# F
  昨日,一位自称税屋负责人的人士在QQ上回答了记者的提问,他表示自己是该文件的发帖人,当时也是从百度上“无意间”搜索到了该文件,就作为个税方面的话题挂到了税屋论坛上,并未冠以“第47号公告”的名义。“我肯定不是伪造者。”他说,在转载时并未察觉这是一个假公告,也因此没有特别拷贝或截屏留下物证。
# G7 r7 {" L) [% O( j6 \+ q4 _- w  ]3 q  “年终奖当月的税额”计算过程案例; U1 |. k* w0 L: g; D* O; Y
  如: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,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,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。那么,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,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,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,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,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%和105元。具体计算公式为:应纳税额=(24100+3400-3500)×10%-105=2295元。据国税总局
1 h0 b4 h5 H' Q5 ~, X: r) H微博推荐 | 今日微博热点(编辑:SN00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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