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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总局详解新个人所得税算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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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 年 8 月 13 日 19:31:0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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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[& D( W: J0 d  新税法与原税法如何衔接?
0 G8 C) E  N" S  ——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三大问题
+ z1 ]4 S( A  [$ [. s  新华网北京8月13日电(记者何雨欣、侯雪静)修改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,近日,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《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》。; g( w# E3 F1 H7 I7 X5 @
  那么,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?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。' t. e! p6 _3 O. L) U! W' p5 k% L
  问题一:工资、薪金所得如何衔接?: V8 R) W! p$ r4 ~1 z2 y7 |! V
 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。具体到工资、薪金所得项目而言,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(含)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、薪金所得,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,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) {+ `0 Q. [# ^  W0 y( l  m) C% R
  “具体来讲,纳税人2011年9月1日(含)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、薪金所得,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,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、薪金所得,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,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,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”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。
% T; r, M: s( v( P# \  举例来看,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,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,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,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?! B; E7 W7 x# C% U
  这位负责人说,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,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,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,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,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%和105元。具体计算公式为:应纳税额=(24100+3400-3500)×10%-105=2295元。
8 ^5 h, J) I2 u5 H# S+ A/ e  问题二: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如何衔接?& E/ Q/ \" J3 f  f$ \0 ?; e6 j
 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,鉴于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,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,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,即: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;9月1日(含)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。. c9 S# q3 Q0 X' x: U
  这位负责人介绍,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,需要分步进行:第一,按照有关规定,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;第二,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:前8个月应纳税额=(全年应纳税所得额×原税法的对应税率-速算扣除数)×8/12;第三,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:后4个月应纳税额=(全年应纳税所得额×新税法的对应税率-速算扣除数)×4/12;第四,全年应纳税额=前8个月应纳税额+后4个月应纳税额。! ^+ _. o8 O# t5 }
  “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要注意的是,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,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。”这位负责人说。
- }; q' X, o% t1 F  举例来看,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(注:按照相关规定,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,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),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:* R# D2 a. A. F( p
 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=(45000×30%-4250)×8/12=6166.67元
3 ~6 o, a3 E" M) Y! u4 g1 y& R 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=(45000×20%-3750)×4/12=1750元# T7 M! \+ c, Z2 C
  全年应纳税额=6166.67+1750=7916.67元7 _" ~% V+ }2 ~& C3 [* N
  问题三: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?) m8 B6 Q  k! T- v+ F- X/ ]. ^* c
  税法规定,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(简称“涉外人员”),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,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、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,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。' l( h9 V4 m6 q) @9 R
  原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,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,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,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。
( V- m2 w8 _* G  这位负责人说,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、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,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,应逐步统一内、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。
, y3 o; e: V9 m/ ~( Z  “这次在涉外人员的工资、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时,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每月调整为1300元每月,这样,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每月不变。”这位负责人说。) m2 z8 i+ v, E3 W: t' w: k0 x( 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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